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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08.12,总第145期)
发布日期:2021-08-12
浏览次数:1,762

原告许影被告朱羽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55号 
朱羽杰

    本院受理原告许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影支付货款69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被告朱羽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魏君睿被告仲晓晨

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19号 
仲晓晨

    本院受理原告魏君睿诉被告你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共计下单金额:9040.4元,其中,护肤品6786.4元,保健品2254元。其中,平台已强制商家给我退款金额为:1810.3元。包含:护肤品1646.3元,保健品164元。未退款7230.1元,包含护肤品5140.1元,保健品2090元。二:请求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仲晓晨退给原告7230.1元,并且赔偿原告保健品十倍金额22540元,护肤品三倍金额20359.2元。共计金额:50129.3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夏建民、谢满妹、姑苏区夏建民百货商行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576号 
夏建民、谢满妹、姑苏区夏建民百货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时之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150000元、利息33503.34元、复利487.97元(己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自2021年2月22日复利以逾期利息33503.34为基数按年利率17.1%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曰止)、罚息自2021年2月22日以未还本金115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7.1%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500元;3、请求法院判决姑苏区夏建民百货商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以位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花园6区24幢202室(产权证号为苏【2019】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35353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授信额度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索明秋被告王家年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908号
王家年

    本院受理原告索明秋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时之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39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波被告程静、江苏南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062号
程静、江苏南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波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135333.33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利息为57963.88元,共计193297.21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45000元;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担保服务费2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律师费、担保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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