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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08.13,总第146期)
发布日期:2021-08-13
浏览次数:1,757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建军、瞿定巧、沈明珠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784号 
沈建军、瞿定巧、沈明珠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沈建军、瞿定巧归还原告代偿款803313.22元及利息4016.57元,本息合计807329.7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请求判令沈建军、瞿定巧承担律师费6000元,保全担保费。3、请求判令沈明珠就沈建军、瞿定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沈建军、瞿定巧、沈明珠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尚意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3号
南京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尚意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尚意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人人教育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人人教育连锁加盟合同》解除。二、被告南京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尚意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盟款6万元。三、被告南京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尚意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律师费及差旅费计4000元。四、驳回原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尚意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南京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燕二亲被告许冬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804号
许冬乐

   本院受理原告燕二亲与被告许冬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7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方式:韦芬,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缘不二艺术创意中心被告台州市椒江区卓越外国语培训学校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625号
台州市椒江区卓越外国语培训学校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缘不二艺术创意中心诉被告台州市椒江区卓越外国语培训学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缘不二艺术创意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合理费用1000元,共计2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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