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爱莉诉被告北京中赢金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尚玉华、抚州市海峡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奥体支行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胡爱莉诉你(们)、抚州市海峡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奥体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抚州市海峡交易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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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成云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成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411076.28元、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1076.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成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5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32元,减半收取3816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586元,由被告李成云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被告李成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充抵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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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卓斐同传会展服务部诉被告南京骏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卓斐同传会展服务部诉你(们)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卓斐同传会展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会议服务各项费用合计24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利率3.35%)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1日为613元,实际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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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辉诉被告刘燕、王金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范辉诉刘燕、王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范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9400元,并按年利率18%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至2021年7月5日的利息;自2021年7月5日起,每逾期一日按逾期应付金额千分之五每日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至实际还款日。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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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105民初57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793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如下:
(2020)苏0105民初579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五行“四、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连带赔偿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补正为“四、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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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云诉被告林兆芳、南京市建邺区林记房产中介服务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彭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彭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要求被告林兆芳支付自2019年7月起至2021年1月止,共19个月的拖欠房租叁万陆仟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林兆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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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仕龙诉被告南京海公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仕龙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朱仕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充值款余额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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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国栋诉被告南京海公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栋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国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充值款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蒋苏豫诉被告南京海公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蒋苏豫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蒋苏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比例退还原告充值款约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郭磊诉被告南京海公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郭磊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郭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充值款剩余金额约1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吴小华诉被告汤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70159.07元;违约金、滞纳金80000元;物业管理费4197.12元,水费83.01元,电费33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桑成燕、杨有华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桑成燕给付原告代偿款151169.13元及违约金(以151169.1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4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桑成燕给付原告逾期保费3300元;3、判令被告杨有华对被告桑成燕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跃荣通讯产品销售中心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郭正军石材经营部、郭正军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跃荣通讯产品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跃荣通讯产品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购买手机欠款6600元及银行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唐更应诉被告南京顺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燕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唐更应诉被告南京顺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唐更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顺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38072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判令被告李晓燕对上述拖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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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涛诉被告周海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吴涛诉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周海洋支付原告428709.2元。2、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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