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乐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乐家食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乐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806.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元,保全费648元,合计2018元,由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乐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乐家食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乐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806.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元,保全费648元,合计2018元,由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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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赛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然浩置业有限公司、董大辉
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赛瑞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赛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退还居间费10.2万元及违约金8690元(违约金以10.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一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3月29日。)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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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宗阔诉被告朱尧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韩宗阔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发放拖欠工资6000元,并且弥补拖欠工资的利息(年利率6%);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樊艳琴诉被告黄玉林、被告南京玺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樊艳琴诉你、被告南京玺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樊艳琴各项费用合计20912.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黄玉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