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宙波诉被告解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俞宙波与被告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宙波人民币273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韦芬,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崔凯文诉被告陈瑀龙、孙睿锋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崔凯文与被告陈瑀龙、孙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瑀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崔凯文借款本金13300元及逾期利息(以13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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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辉诉被告朱明碗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张建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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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成诉被告艾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林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林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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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林、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1苏0105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人民法院准许追加被告赵林为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人)与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3、判令被告赵林对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赔偿款225万元、案件受理费308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愤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贵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刘德民诉被告何跃华、张桂芳、何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民诉被告何跃华、张桂芳、何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刘德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何跃华、张桂芳、何璇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乐山路198号03幢一单元2002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朱浩杰诉被告魏琪航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浩杰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魏琪航承担原告朱浩杰案件受理费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朱浩杰诉被告魏琪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浩杰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浩杰车辆维修费2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琪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王明峰诉被告芮斌、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峰与被告芮斌、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30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芮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明峰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二、被告芮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明峰律师费51877.6元。三、被告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936元,由被告芮斌、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孙连环诉被告芮斌、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孙连环与被告芮斌、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41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芮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连环借款本金2345750.73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345750.7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芮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连环律师费74177.60和保全保险费2632元,合计76809.6元。三、被告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孙连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74元,由被告芮斌、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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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