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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08.19,总第150期)
发布日期:2021-08-19
浏览次数:1,931

原告温州泓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汇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王升、陈善乐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02号
江苏汇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王升、陈善乐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泓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汇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泓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本金350万元、违约金105万元;二、被告王升对被告江苏汇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本金350万元、违约金10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汇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陈善乐对被告江苏汇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本金3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汇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温州泓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400元,由原告温州泓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江苏汇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王升、陈善乐负担43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陆宏斌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779号
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陆宏斌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陆宏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给付欠陆宏斌工程1496229.1元整;2.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利息:2015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6日欠款利息,366576.13元整及2020年11月27日以后至给付终止日的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1-5年利率4.9%);3.判令支持原告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判令支持原告对宜华城大花园香榭邸1幢202房,有购买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6.判令被告支付诉中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赵一倩被告王远

抚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780号
王远

   本院受理赵一倩诉你抚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赵一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女王诗瑜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季文亮、季秀珍被告丁文彬、丁丽群、吴心保、丁丽娜、王学军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498号
丁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季文亮、季秀珍诉被告丁文彬、丁丽群、吴心保、丁丽娜、王学军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季文亮、季秀珍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8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70元,由季文亮、季秀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咸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吴诗雨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89号
吴诗雨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咸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咸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南京成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抖音账号 xingxing_918发布视作品及直播;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4372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李传朋诉被告张舟

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799号 

张舟

     本院受理原告李传朋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李传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33724元(含医疗费62109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150元、误工费48000元、残疾赔偿金104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



原告田美震、曹子牧、曹贞秀诉被告曹双印、汤景荣、曹海森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87号

汤景荣:

     本院受理原告田美震、曹子牧、曹贞秀和被告曹双印、汤景荣、曹海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曹双印、曹海森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苏01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田美震、曹贞秀、曹子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人田美震、曹贞秀、曹子牧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2021)苏01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曹双印向原告田美震、曹贞秀、曹子牧给付房屋产权份额折价款95730元;2.被上诉人曹双印、汤景荣、曹海森承担本案上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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