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业琪诉被告熊礼洪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14号
熊礼洪:本院受理原告崔业琪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熊礼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业琪支付货款165836元及利息414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09元,减半收取2204.5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74.50元,由被告熊礼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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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35号
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费、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98,331元。计算方式:1.1欠费计算至2021/6/2,欠费107,348元;1.2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6/11:按逾期付款部分15%年利率被告应付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131元,逾期付款利息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欠费时止;1.3违约金为当年度租金的20%: 439259.3*20%=87,852元;如被告拒不交还租赁场地导致的原告场地空置损失(以空置期间租赁场地租金为准)大于此违约金的,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与场地空置损失之间的差额。2、判令原告有权提前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场地。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23号
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小小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32号
南京小小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査、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牛凤霞诉被告张忠
张忠死亡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2号
张忠:本院受理牛凤霞申请宣告张忠死亡一案,经查,张忠,男,汉族, 1969年4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6904272435,住南京市建邺区河南村积善五队164号。于2009年9月2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11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限为1年,希望张忠本人或知其下落的人员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