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中太诉被告刘雪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中太诉你、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中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395元,误工费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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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力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26.94元及相应利息(以13026.94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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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北高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北高阀门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50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利息3423元,支付律师费18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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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静诉被告黄忠芳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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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陆晓峰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31449.87元、保费6805.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38255.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倍的标准自2020年5月31日(理赔日期)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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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中太诉被告刘雪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中太诉你、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中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395元,误工费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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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中祥诉被告刘雪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中祥诉你、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中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735元,误工费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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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乾成诉被告刘雪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乾成诉你、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中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935元,误工费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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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亚斌诉被告郑加松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付原告工资75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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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金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令被告归还原告所欠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酒席原材料货款共计17318元(大写:壹万柒仟叁佰壹拾捌元整),并支出所产生的利息后续利息计算截止至实际给付之日。
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夏怡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47328.2元(包括本金46294.01元、利息960.39元和罚息73.8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保费共计人民币2726.78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理赔款47328.2元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至起诉时暂时计算为15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赵茜诉被告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融鸿泰众筹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抵押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茜与被告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融鸿泰众筹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02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茜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原告赵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博子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力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26.94元及相应利息(以13026.94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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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杨侠诉被告杨树森、薛薇
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杨侠诉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杨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按照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抵押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陆善江、赵山泉诉被告张梓雲、杨槐、张红锐、张卫鸿、张云龙、刘小明
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陆善江、赵山泉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陆善江、赵山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六被告对原债务人未清偿的247959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依法判令六被告对原债务人未清债务产生的暂计至2021年4月26日的利息34859.84元承担清偿责任(利息以2449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持续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章鹏辉诉被告汤政、吴俊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章鹏辉诉被告你们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共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0兀及利息(利息以9,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标准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30日,金额为806250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270000元;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就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湖滨路58号百家湖别墅花园5幢103室、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湖滨路58号百家湖别墅花园6幢104室房产的变卖、拍卖或折价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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