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英诉被告征桂兵、江苏中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钱英与被告征桂兵、江苏中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征桂兵、江苏中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英借款本金70万元整;二、被告征桂兵、江苏中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9月19日、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12月1日、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钱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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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满义诉被告南京瀚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满义诉被告南京瀚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刘满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元气宝贝合作服务协议》;二、归还原告刘满义材料款人民币55993.3元、项目合作服务费人民币85000元,总计为140993.3元,并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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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一个也不能少》等5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1和被告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960元;3、判令被告1和被告2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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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空中恋人》等5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1和被告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3、判令被告1和被告2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96元、取证费196元、律师费1500元;4、判令被告1和被告2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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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光达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光达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花与嫁纱》等5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1和被告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10元;3、判令被告1和被告2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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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欢乐迪娱乐中心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欢乐迪娱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空中恋人》等4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2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872元,包括取证费372元、律师费1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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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欢乐迪娱乐中心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欢乐迪娱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渴睡症》等5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8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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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松祥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松祥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9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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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贤军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贤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贤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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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鲍秀汉诉被告上海合印贸易有限公司及南京王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鲍秀汉诉你司及南京王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鲍秀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上海合印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王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义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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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葛明江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葛明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葛明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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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杨昌月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杨昌月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杨昌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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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汤玉兵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汤玉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汤玉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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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房杰诉被告季露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房杰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补偿欠款50万元整及其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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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王辉诉被告莫永龙、莫祥金、刘长红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64000元及利息(以3364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一清偿全部本金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诉请1-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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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丰新能源(石首)有限公司、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资金占用利息损失6452.08元;以10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截止2021年2月22日止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为6018元;以10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2月22日直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戴伯庆诉被告张志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戴伯庆与被告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18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伯庆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戴伯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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