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锐集博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锐集博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88331.95元。二、驳回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07元,减半收取3903.5元,由被告江苏锐集博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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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运忠诉被告殷松涛、李永征、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运忠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黄运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殷松涛和李鹏向原告黄运忠立即支付人民币900000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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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善进诉被告祁贵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周善进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所欠的剩余1700元欠款;2:要求被赔偿在此期占有他人的经济损失5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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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黄大榕诉被告鲍露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大榕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1000元及从2020年4月30日起至其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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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明会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范明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范明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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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王泽平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泽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刘迪诉被告江苏燎原星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迪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江苏燎原星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刘迪工资4429.2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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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天雷、第三人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天雷、第三人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与第三人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建邺区兴隆大街与江东南路交叉口东北角和熙文化广场16幢1单元1103室”、“建邺区兴隆大街与江东南路交叉口东北角和熙文化广场16幢1单元1108室”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2、判令被告立即与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抵押;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莉、第三人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莉、第三人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与第三人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办理“建邺区嵩山路121号14幢1单元室303室”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2、判令被告立即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抵押;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陈日生诉被告 周强、洪从林、袁传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93号
周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生诉你、洪从林、袁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陈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强、洪从林、袁传丽立即共同办理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7号清润园2栋1单元3203室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2、被告周强在抵押权注销登记完成之后,立即协助原告将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7号清润园2栋1单元3203室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陈日生名下;3、被告周强承担违约金20万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