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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08.26,总第155期)
发布日期:2021-08-26
浏览次数:1,760

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南京迎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蔡二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11号 
南京迎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蔡二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迎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46元及利息(以1504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蔡二迎对被告南京迎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迎新达公司、蔡二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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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木易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苏大众新科技印刷有限公司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64号
江苏大众新科技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木易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伍万陆仟伍佰伍拾陆元整(¥56556元),利息贰仟元整(¥2000元),合计金额:伍万捌仟伍佰伍拾陆元整(¥5855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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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凤花被告刘财

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389号
刘财

   本院受理原告杨凤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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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撼尘被告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丁冀苏、周晓宁与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09号
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丁冀苏、周晓宁

   本院受理原告雷撼尘诉你们与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3621567.86元及暂算付款利息52512.73元(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621567.8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27日,最终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共计人民币3674080.59元;
二、被告丁冀苏、周晓宁在诉请一的范围内对借款本息1839996.66元、利息26679.95元,共计人民币1866676.61元内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付款利息以1839996.6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27日,最终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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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荣被告徐华善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09号
徐华善

   本院受理原告韩荣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73452元(注: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宋华被告周计鹏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28号
周计鹏

   本院受理原告宋华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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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蒋维被告金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90号
金勇

   本院受理原告蒋维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18.4%计算,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18.4%计算,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梅先仁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50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梅先仁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梅先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汤玉文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51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汤玉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汤玉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汤玉水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52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汤玉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汤玉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徐驰被告江苏亚柘塑料化工有限公司、金家鹏、齐彩荣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334号
江苏亚柘塑料化工有限公司、金家鹏、齐彩荣

    本院受理原告徐驰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徐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的7177099.58元及利息(以7177099.5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利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912687.8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为522394.55元。);2、若被告一对原告的债权经执行程序未获足额清偿,判令原告有权就7177099.58元及利息(以7177099.5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利货款利率自2017年7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912687.8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中未获清偿部分向被告二、被告三主张;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熊兴诉被告程方文、南京跬步运输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63号
程方文、南京跬步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熊兴诉你、南京跬步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程方文、南京跬步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熊兴网约车运营损失费3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方文、南京跬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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