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江正华、徐玉芳、张妹琴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44号
江正华、徐玉芳、张妹琴:本院受理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江正华赔偿因履行保险代理合同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33152.1元;2、被告徐玉芳、张妹琴在被告江正华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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