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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08.30,总第157期)
发布日期: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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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康被告全诗林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040号
全诗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全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康支付货款1217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17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被告全诗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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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晨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周春亮、朱宝贵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37号
周春亮、朱宝贵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晨辉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晨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313.6万元及其利息(以313.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马亮被告金纪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103号
金纪胜

   本院受理原告马亮诉金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金纪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亮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金纪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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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陆敏被告朱远华

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546号
朱远华

   本院受理原告陆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不准原告陆敏与被告朱远华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周桂秀被告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085号
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桂秀诉被告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单店特许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加盟费、技术转让费、保证金等48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赵勇被告李思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997号
李思奎

   本院受理原告赵勇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起诉人支付欠款人民币柒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朱登监被告陈必发、肖玉秀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27号
陈必发、肖玉秀

   本院受理原告朱登监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全额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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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敬萍被告兰国强

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519号
兰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吴敬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吴敬萍与被告兰国强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敬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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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国良、毛新枝、李闻韬被告孙世云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145号
孙世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良、毛新枝、李闻韬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富春江东街81号嘉业阳光城云景苑7幢1单元1302室(丘权号:489345-VII-37)归原告李国良所有;二、原告李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新枝房屋折价款76000元,支付原告李闻韬房屋折价款76000元,支付被告孙世云房屋折价款15200元;三、被告孙世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国良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360元, 鉴定费35850元,合计90210元,由原告李国良、毛新枝、李闻韬负担90074元,被告孙世云负担13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韩昱被告傅中捷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198号 
傅中捷

    本院受理原告韩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韩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1486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仇海俊、王国丽、徐广进、宗红艳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770号 
仇海俊、王国丽、徐广进、宗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仇海俊、王国丽归还原告代偿款303902.29元及利息1519.5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请求判令仇海俊、王国丽承担律师费6000元,保全担保费。3、请求判令徐广进、宗红艳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雷晓宁被告丁冀苏、周晓宁、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13号 
 
丁冀苏、周晓宁、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雷晓宁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雷晓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丁冀苏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2662998.91元及付款利息73639.05元;二、周晓宁在丁冀苏应承担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偿还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按份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膳米屋食品店被告张晓凯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961号  
 
张晓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膳米屋食品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膳米屋食品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合计41000元,并承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董善忠被告王家红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06号  
 
王家红

    本院受理原告董善忠诉被告王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董善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的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王国民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美诗生鲜超市店、张圣杰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63号  
 
南京市建邺区美诗生鲜超市店、张圣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民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美诗生鲜超市店、张圣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国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代理商协议;二、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共计1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3日按LPR的一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950元;四、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95号
 
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爱》等5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1和被告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960元;3、判令被告1和被告2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欢乐迪娱乐中心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96号
 
南京欢乐迪娱乐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欢乐迪娱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给天使看的戏》等5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边城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30号
 
南京边城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边城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二、判令被告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4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光达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31号
 
南京光达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光达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冲破》等58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1和被告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60元;3、判令被告1和被告2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光达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33号
 
南京光达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光达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充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空中恋人》等48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1和被告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60元;3、判令被告1和被告2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52元,取证费152元、律师费1500元;4、判令被告1和被告2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音浪练歌房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34号
 
南京市建邺区音浪练歌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音浪练歌房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少年游》等4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睿立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81号
 
南京睿立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睿立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神马影视”提供影视作品《彩虹总在风雨后》(下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及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雅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83号 
南京雅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雅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诺亚影视”提供影视作品《彩虹总在风雨后》(下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及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睿立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84号
南京睿立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睿立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神马影视”提供影视作品《盜非盗》(下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及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雅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82号
南京雅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雅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诺亚影视”提供影视作品《盗非盗》(下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及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朱云华被告王新荣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34号
王新荣

    本院受理原告朱云华诉被告王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朱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I2月5曰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曰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为88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唐文莲被告南京轻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京美行嘉人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24号
南京轻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京美行嘉人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文莲诉你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唐文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医学美容费24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723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2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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