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会诉被告广州乐融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王鑫、孙志祥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骆会诉徐成霞及你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骆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乐融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王鑫、孙志祥向原告支付本金350000元,以及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到2021年8月24日的利息为55931.94元),本息合计为405931.9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3、判令被告徐成霞对前述所有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康德谦诉被告江苏六都华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康德谦与被告江苏六都华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归还全部款项97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每日支付逾期款项1%来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方式:韦芬,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傅国胜、葛桂芳、汪来水、王俊、王定成、魏金玉、吕新保、杨春梅诉被告陈朝兵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傅国胜、葛桂芳、汪来水、王俊、王定成、魏金玉、吕新保、杨春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傅国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21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葛桂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115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汪来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115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王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234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王定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234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魏金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17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吕新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21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杨春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13139.16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中兵、陈翠玉、陈秀金、赵云风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中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348672 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1348672 元为基数,自2020 年12 月25 日至2021 年1月4 日;违约金以1348672 元为基数,2021 年1 月5 日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陈中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7000 元。三、被告陈翠玉、陈秀金、赵云风对被告陈中兵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1348672 元、利息部分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陈中兵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242 元,减半收取8621 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21 元,由被告陈中兵、陈翠玉、陈秀金、赵云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深圳市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运费963510.63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原告深圳市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被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4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3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王士成诉被告王恒洁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士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王恒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士成6万元并偿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款项偿清日止按年利率4.16%计算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华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598元(7200元+200元+3198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江苏绿岸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尧龙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绿岸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郑尧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绿岸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756元(12756元+10000元)并给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绿岸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尧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吴莉琼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账号0008130826项下欠款本金64983.49元、利息4102.83元、违约金7403.89元、分期手续费6991.48元、应收利息136.06元,合计83617.75元(计算至2021年4月23日);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账号0008123119项下欠款本金77012.68元、交易手续费6857.23元、违约金3409.73元、应收交易手续费129.38元,合计87409.02元(计算至2021年4月23日);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交易手续费、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龚正加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账号0012462115项下欠款本金466378.99元、利息22164.43元、违约金90670.82元、分期手续费83948.22元、应收利息4641.16元,合计667803.62元(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吴曙光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其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71139.43元、交易手续费5374.83元、违约金25074.85元、分期手续费17669.11元,以上共计119258.22元(至2021年4月1日止),并支付自2021年4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交易手续费(以本金71139.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及违约金(以本金71139.43元为基数,每月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3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俞忠论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其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108145.35元、利息5414.99元、违约金12411.24元、分期手续费7271.32元,以上共计133242.9元(至2021年4月3日止),并支付自2021年4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8145.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及违约金(以本金108145.35元为基数,每月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3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顶峰电子电器厂、丁卓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市顶峰电子电器厂、丁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常州市顶峰电子电器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561.08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27日的利息13962.78元、罚息及复利5641.33元(2021年6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曰);2、判令被告常州市顶峰电子电器厂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3、判令被告丁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沈哲昭诉被告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沈哲昭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沈哲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曾在南京设立的分支机构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现己注销)所签《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工程配套材料补充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66805元工程款、100000元主材款、15000元设计费并支付利息(以18180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1731.8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