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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09.02,总第160期)
发布日期:2021-09-02
浏览次数: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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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学锦、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延宾五金建材经营部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742号
南京延宾五金建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杨学锦、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延宾五金建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2.判令被告承担办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深圳市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2号
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运费963510.63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原告深圳市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被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3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淑影、王家春、袁西天、王圆圆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584号
袁淑影、王家春、袁西天、王圆圆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淑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19201.74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119201.7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7日;违约金以119201.74元为基数,2021年1月8日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袁淑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王家春、袁西天、王圆圆对被告袁淑影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袁淑影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63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083元,由被告袁淑影、王家春、袁西天、王圆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李跃跃诉被告南京航球商贸有限公司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12号
南京航球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跃跃诉你(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鉴定意见书等。原告李跃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李跃跃不是南京航球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配合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原告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陈洁诉被告南京甲子万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547号
南京甲子万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洁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甲子万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陈洁工资10820.1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侯梦诉被告孙颖亮、南京悦动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36号
孙颖亮、南京悦动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梦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悦动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侯梦2020年9-10月份工资7000元;二、驳回侯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保全费162元,由南京悦动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南京悦动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沈加莉诉被告南京甲子万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788号
南京甲子万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加莉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甲子万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沈加莉工资9058.5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江苏尤文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锡铭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51号
赵锡铭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尤文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江苏尤文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赵锡铭2020年1月绩效工资1600元;二、江苏尤文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赵锡铭2020年2月至6月19日期间工资差额4883.98元;三、江苏尤文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赵锡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214.5元;四、江苏尤文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赵锡铭因工作原因产生的报销费146.34元;五、江苏尤文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向赵锡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赵锡铭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六、驳回江苏尤文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赵锡铭的其他申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建邺区委员会宣传部、南京树上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22号
南京树上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建邺区委员会宣传部、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就上述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计人民币17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赵茜诉被告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融鸿泰众筹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抵押权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022号

中融鸿泰众筹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茜与被告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融鸿泰众筹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东路48号2幢2单位1603室房屋(产权证编号宁房权证建转字第396610号) 抵押权登记手续;二、请求法院判决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证书原件;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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