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网络公告送达(2021.09.03,总第161期)
发布日期:2021-09-03
浏览次数:455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蒋丽鹿角巷奶茶店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74号
南京市秦淮区蒋丽鹿角巷奶茶店

    本院受理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蒋丽鹿角巷奶茶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蒋丽鹿角巷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二、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5元,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蒋丽鹿角巷奶茶店承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丁仁东奶茶店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77号
南京市秦淮区丁仁东奶茶店

    本院受理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丁仁东奶茶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丁仁东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二、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5元,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丁仁东奶茶店承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林娟诉被告江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280号
江军

    本院受理原告林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林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马丽萍、王晓睿诉被告南京范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郁琴、南京德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838号
南京范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郁琴、南京德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院受理原告马丽萍、王晓睿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马丽萍、王晓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告连带偿还原告150万元,逾期利息9651.37元(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时计算至2020年9月8日),以上合计1509651.3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七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冯锦荣诉被告胡建威、第三人倪进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430号

倪进:

     本院受理原告冯锦荣诉被告胡建威、第三人倪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含疫情防控通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层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1/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