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鼎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琦、李娜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鼎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山东鼎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琦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58600元;2、判令被告郑琦立即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12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8日为256000元;3、判令被告郑琦支付原告律师费84438元;4、判决被告李娜对被告郑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决原告对被告郑琦用于抵押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号6号楼4单元501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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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莉萍诉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张莉萍货款8199元及利息损失(以8199为基数,自2019年3月17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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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焕华诉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陵图书馆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焕华诉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陵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焕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焕华养生讲记》、《教你活到100岁》、《教你养生吃杂粮》、《中国传统饮食宜忌全书》四部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97600元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04600元。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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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梦之爱食品店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梦之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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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海臣诉被告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臣诉被告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海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书》;2、判令被告1退还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142629元(加盟费:95000元,设备费:5720元,物料费41909元),被告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3793元(房租转让费:90000元,装修费:18500元,物料运费3000元,水电费:3600元,差旅费:2000元,员工工资:3200元,员工培训费:1193元,推广费2000元,其他采购费:3000元),被告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侓师费100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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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姜红、沈晓敏诉被告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姜红、沈晓敏诉被告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姜红、沈晓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书》;2、判令被告1退还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259878.8元(加盟费:199000元,设备费:22210元,物料费38668.8元)并承担自起诉起至还清止利息(按规定LPR计算),被告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370.5元(房租:97083元,店铺中介费:4583元,装修费:27280元,物料运费:2360元,水电费:1010元,设备款:9854.5元,其他采购费8200元), 并承担自起诉起至还清止利息(按规定LPR计算),被告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30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于海英诉被告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于海英诉被告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于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书》;2、判令被告1退还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179577元(加盟费:119000元,收银机、广告灯牌、发光字体费用:12340元,物料费48237元)并承担自起诉起至还清止利息(按规定LPR计算),被告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7000元(房租:79000元,装修费:45000元,设备款:18000元,物料运费:4000元,水电费、员工工资:12000元,差旅费3000元,其他采购费5000元), 并承担自起诉起至还清止利息(按规定LPR计算),被告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丽丽诉被告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丽诉被告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书》;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品牌授权费、管理培训费、指导运营费等全部费用169914元,自诉讼之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