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紫泽东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润恩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209号
四川中润恩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泽东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江苏紫泽东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18万元,并以18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仲明诉被告傅小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570号
傅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仲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张仲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LPR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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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辉诉被告季晓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612号
季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张建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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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涂远红诉被告许化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286号
许化峰:
本院受理原告涂远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涂远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本案律师费3376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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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茜诉被告艾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43号
艾磊:
本院受理原告林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林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黄娟诉被告艾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44号
艾磊:
本院受理原告黄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黄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95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邵克明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53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邵克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邵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邵克胜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55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邵克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邵克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尹阳军诉被告张守义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042号
张守义:
本院受理原告尹阳军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尹阳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共计19205.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上海大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拓家具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66号
上海盛拓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大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上海大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9848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薛忠家诉被告王昌海、肖志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08号
王昌海:
本院受理原告薛忠家诉你、肖志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薛忠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配合将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69号清荷园北园12幢3109室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2.涉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
原告尹阳军诉被告张守义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86号
张守义:
本院受理原告尹阳军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尹阳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共计74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刘书田、刘德喜、李书军、冀永军、冀伟锋、周定玉、刘春喜诉被告刘雪峰、吉国峰、尹国仓、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557、8567、8568、5871、8572、8573、8575号
刘雪峰:
本院受理刘书田、刘德喜、李书军、冀永军、冀伟锋、周定玉、刘春喜诉你、吉国峰、尹国仓、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书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545元及利息(2021年2月12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刘德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000元及利息(2021年2月12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645元及利息(2021年2月12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冀永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370元及利息(2021年2月12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冀伟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050元及利息(2021年2月12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周定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400元及利息(2021年2月12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刘春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1220元及利息(2021年2月12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5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