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媛诉被告王健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462号
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黄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媛借款本金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王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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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燚涓诉被告杨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482号
杨成:
本院受理原告周燚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燚涓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杨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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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付明光、吴士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43号
付明光、吴士敏: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付明光、吴士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付光明、吴士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商业贷款本金349229.22元及截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290.14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付光明、吴士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公积金贷款本金495311.14元及截至2021年2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110.7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对被告付光明、吴士敏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文博路1号宜家国际公寓9幢308室的房产在《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9元,减半收取计622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29.5元,由被告付光明、吴士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9.00元,由被告付明光、吴士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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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焦皖明、刘健康、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52号
焦皖明、刘健康、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焦皖明、刘健康、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焦皖明、刘健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贷款本金1001901.63元及截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8903.4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皖明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7元,减半收取计699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3.5元,由被告焦皖明、刘健康、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7.00元,由被告焦皖明、刘健康、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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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刚诉被告岳从伟、曾兵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97号
岳从伟、曾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陈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本金86万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借款本金占有期间未付利息(以人民币86万元本金为基础,按月息3%计算,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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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三次方商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38号
大连三次方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52168.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曰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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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祥中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絳县开发区鑫中盛商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98号
絳县开发区鑫中盛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祥中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超付款人民币38762.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清之日);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2018年4月8日购买工业萘252520元增值税发票、2018年6月14日购买工业萘147798元增值税发票;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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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涯德诉被告赖德鎏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246号
赖德鎏:
本院受理原告陈涯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涯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4601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为81599.0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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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建斌诉被告尹月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787号
尹月娥:
本院受理原告叶建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叶建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撤销合同,退还应退费用押金950元、物业费500元、门锁维修费10元,交通费依据实际支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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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超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57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汤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汤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5008.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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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定磊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58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定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杨定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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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名志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60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范名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范名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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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训华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61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程训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程训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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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敏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62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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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明朝诉被告南京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清军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955号
南京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清军:
本院受理原告彭明朝诉你司及杨清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彭明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用77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张雨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701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李聪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96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777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胡永康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97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胡永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40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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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述海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99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何述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何述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43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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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化东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02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化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化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77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金飞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03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金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金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131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王加猛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05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加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加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69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胡永才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07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胡永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378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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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黄小宁诉被告金花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508号
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宁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88号
戴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660.02元,利息331元,罚息914.02元,复利65.1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1-5-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良仲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95号
沈良仲: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良仲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9084.86元,其中本金119391.03元,利息77304.58元,违约金8730.95元,其他手续费3658.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4-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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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云峰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99号
王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9398.56元,其中本金69043.54元,利息29853.99元,违约金6151.31元,分期手续费4349.7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1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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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进生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1号
陈进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进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9576.45元,其中本金68938.9元,利息29778.27元,违约金10859.2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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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维云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3号
陈维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维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2752.32元,其中本金101345.71元,利息6867.41元,违约金3092.9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6-1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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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骆明通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5号
骆明通: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骆明通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7680.05元,其中本金69671.3元,利息26280.64元,违约金10912.71元,分期手续费806.4元,其他费用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福祥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7号
李福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福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78134.86元,其中本金105028.56元,利息58517.03元,违约金7336.45元,分期手续费7252.8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祥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9号
孙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32133.98元,其中本金132002.32元,利息87607.85元,违约金6518.85元,分期手续费6004.9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3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阮桂林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0号
阮桂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阮桂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8369.41元,其中本金73279.27元,利息19355.37元,违约金5734.7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1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峻辉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1号
汪峻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峻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9078.26元,其中本金44790.74元,利息2612.31元,违约金1675.21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6-2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仁星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3号
陈仁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仁星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3065.4元,其中本金122122.91元,利息117761.49元,违约金12651元,年费48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敏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5号
肖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9545.59元,其中本金87801.32元,利息8949.88元,违约金2350.2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7-1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尹玉翠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7号
尹玉翠: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尹玉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9962.55元,其中本金100237.17元,利息17554.15元,违约金6240.67元,分期手续费15930.5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全永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9号
朱全永: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全永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67520.52元,其中本金166612.56元,利息37144.18元,违约金33523.78元,分期手续费3024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2-1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鲍钰峰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0号
鲍钰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鲍钰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94403.65元,其中本金128215.92元,利息35072.76元,违约金24943.13元,分期手续费6151.8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4-1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万智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1号
万智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万智奇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7231.37元,其中本金76962.92元,利息20826.31元,违约金5662.14元,分期手续费378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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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镇林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2号
王镇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镇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87080.09元,其中本金123283.65元,利息41446.49元,违约金9843.47元,分期手续费12443.98元,提现手续费62.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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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昌贵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3号
汪昌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昌贵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78116.95元,其中本金121740.54元,利息130213.03元,违约金20001.52元,分期手续费6161.8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5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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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贺国杰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4号
贺国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贺国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6027.85元,其中本金115538.43元,利息122236.57元,违约金4624.35元,分期手续费13628.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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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巧梅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7号
王巧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巧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22418.21元,其中本金108878.25元,利息99745.21元,违约金13286.75元,分期手续费105元,超限费400元,其他费用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4-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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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绪东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8号
孙绪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绪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3292.23元,其中本金68135.92元,利息23420.24元,违约金11736.0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喜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59号
肖喜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喜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7507.97元,其中本金96237.64元,利息7600.05元,违约金3670.2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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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喜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30号
肖喜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喜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7507.97元,其中本金96237.64元,利息7600.05元,违约金3670.2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东明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31号
黄东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东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87263.08元,其中本金139418.75元,利息36923.95元,违约金10920.3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5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吉丽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32号
赵吉丽: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吉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8589.42元,其中本金101083.14元,利息41443.52元,违约金13718.24元,分期手续费2344.5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6-2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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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欧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413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欧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欧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支付73000元。二、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欧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违约金(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南京欧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