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网络公告送达(2021.09.24,总第175期)
发布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2,094

原告南京商洲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甘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765号 

上海甘源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商洲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南京商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甘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21年8月1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甘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商洲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0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商洲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6080元,由被告甘源公司承担4677元,原告商洲公司承担14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九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邱锦国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85号

邱锦国: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九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九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328782.54元及利息(利息以328782.5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之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诉讼费5541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927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告孙仕亮诉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纪成鹏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56号

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纪成鹏:

  本院受理原告孙仕亮诉你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仕亮租金和保证金合计 11013.7 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 11013.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30%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仕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88 元,减半收取 144 元,由原告孙仕亮负担 44元,由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倪万芳诉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纪成鹏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60号

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纪成鹏:

    本院受理原告倪万芳诉你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倪万芳租金和保证金合计11066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06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倪万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倪万芳负担82元,由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黄成银诉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纪成鹏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64号

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纪成鹏:

   本院受理原告黄成银诉你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成银租金和保证金合计 10958.9 元及支付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以 10958.9 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成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黄成银担81元,由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超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78号

崔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崔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挂靠费6000 元、代缴费10080.32 元及违约金(包括:代缴费部分的违约金为3024 元。挂靠费部分的违约金:其中以1000 元为基数,自2015 年1 月3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1000 元为基数,自2016 年1 月3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1000 元为基数,自2017年1 月3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1000元为基数,自2018 年1 月3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1000 元为基数,自2019 年1 月3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1000 元为基数,自2020 年1 月3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崔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 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负担136元,被告崔超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赵欣诉被告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8416号

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欣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1月至12月拖欠工资520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汪广峰诉被告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9287号

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广峰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汪广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判决被告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工资47248元;三、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工资8000元;四、判决被告支付扣发工资5000元;五、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加班工资440070元;六、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12128元(29726.5元×10.5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毛吉祥诉被告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9288号

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吉祥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毛吉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判决被告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工资19468元;三、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工资4040元;四、判决被告支付扣发工资5000元;五、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加班工资296822元;六、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6103元(24247.47元×8.5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林均诉被告青岛德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罗政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73号

青岛德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罗政:

    本院受理原告林均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青岛德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均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8日起以4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罗政对被告青岛德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均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8300元,减半收取3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50元,由原告林均负担42153元,由被告青岛德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9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陈跃诉被告华建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02号

华建钢:

    本院受理原告陈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陈跃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4080元,予以退还原告陈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利诉被告南京澳讯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515号

南京澳讯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澳讯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0元;二、南京澳讯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利2019年7月之2020年8月期间的工资297102.26元;以上两项合计347102.26元。三、驳回张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雪东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57号

王雪东: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雪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款项56030.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诉被告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听证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你公司作出的宁环罚(2020)15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书和听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举行听证会,你公司应准时参加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原告张福林、刘红亚、黄瑞霞、张水华诉被告相飞跃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34号    

相飞跃: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林、刘红亚、黄瑞霞、张水华与被告相飞跃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张福林、刘红亚、黄瑞霞、张水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的《婴幼儿游泳馆转让协议》;2.被告支付2021年1月21日开始至合同解除期间的房屋租金,暂时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计4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