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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09.26,总第176期)
发布日期: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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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忠、陆萍诉被告李俊、周金彪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53号  

周金彪:

    本院受理原告陆忠、陆萍诉李俊、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俊、周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忠、陆萍支付代付款408856元及违约金122656元。二、驳回原告陆忠、陆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95元,由被告李俊、周金彪承担7331元,原告陆忠、陆萍承担2076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陈祥贵诉被告陶青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86号

陶青:

    本院受理原告陈祥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祥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费168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5庭



原告陈啸鸣诉被告南京直尚电竞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6835号

南京直尚电竞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啸鸣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陈啸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支付2020年10至11月薪资15000元,扣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687.1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张永钦诉被告南京直尚电竞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6836号

南京直尚电竞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钦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永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支付2020年10月薪资6741.81元、11月薪资6689元,共计13430.8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胡逢莉诉被告南京直尚电竞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8418号

南京直尚电竞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逢莉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胡逢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薪资及经济补偿金27589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汇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829号

苏州汇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州汇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9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91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为82元,由被告苏州汇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雪梅诉被告陈桥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710号

陈桥寅: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桥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353.06元及逾期利息(以20353.0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周德宝诉被告南京益宝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曹银良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43号

南京益宝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曹银良:

   本院受理原告周德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银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德宝借款459000元及利息(分别为: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扣除已支付的17000元;以4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南京益宝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459000元本金中的434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承担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德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被告南京益宝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曹银良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王晨荣诉被告韦洁

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426号 

韦洁:

   本院受理原告王晨荣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王晨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签订合同的本金人民币8万元,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自从2018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至五年4.7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89489.4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第二次支付的本金人民币2万元,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自从2019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4.75%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21601.81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约定的两个合作项目的施工费用28004.13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29423.01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承诺的利润部分274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2830.87元。5、请求判令被告清算账目,计算其余项目利润和所产生的利息,并支付给原告。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爱军、肖静

追偿全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59号

吴爱军、肖静: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全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402020.33元、利息1206.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2020.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二、被告吴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000元;三、被告肖静对被告吴爱军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吴爱军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69元,保全费2566元,共计10435元,由被告吴爱军、肖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刘军诉被告坎正芳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127号

坎正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坎正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军剩余租金114144元、名义货价100元、逾期利息(以剩余租金11414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坎正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军案件律师费8000元;三、原告刘军有权以车牌号为苏E6X367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刘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41元,由被告坎正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岳从伟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200号

岳从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岳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49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917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二、被告岳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54元,由被告岳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李靖诉被告李玮

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33号

李玮:

    本院受理原告李靖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准予原告李靖与被告李玮离婚,原、被告所生之子李垣錡随原告生活并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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