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龙诉被告曹红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857号
曹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尤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尤龙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尤龙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曹红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肖硕怡诉被告赵思博、向秀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03号
赵思博、向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肖硕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思博、向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硕怡借款本金22782.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赵思博、向秀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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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林晨诉被告吴小英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672号
吴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甘林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林晨借款本金2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吴小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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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嘉诺诉被告黄金哲
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40号
黄金哲:
本院受理原告黄嘉诺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金哲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嘉诺抚养费2546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119元,减半收取2559.5元,由被告黄金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俞惠子诉被告黄金哲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41号
黄金哲:
本院受理原告俞惠子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金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惠子补偿金17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合计205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被告黄金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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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江苏英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秦国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001号
闫秦国: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英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英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3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04月0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利率计算至2021年05月18日为7200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05月19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五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英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秦国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301号
闫秦国: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英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英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退税款1295933.24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05月7日起以72195.6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2021年05月18日的违约金为13608.88元,自2020年08月05日起以828198.4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2021年05月18日的违约金为118846.48元,自2020年09月04日起以395539.1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2021年05月18日的违约金为50826.78元,自2021年05月19日起以1295933.2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马成诉被告北京联优生活智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094号
北京联优生活智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马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联优生活智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2020年11、12月份房租7600元,合同违约金:7600元,房屋保洁费: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姬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59号
姬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姬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4344.92元,其中本金78289.44元,利息4537.66元,罚息1287.74元,复利230.0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1-5-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景文彪、黄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60号
景文彪、黄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景文彪、黄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231.35元,其中本金10484.68元,利息285.32元,罚息439.75元,复利24.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1-5-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德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64号
张德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169.29元,其中本金43289.05元,利息1866.21元,罚息4547.18元,复利466.8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1-5-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芦伟、戴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66号
芦伟、戴妮: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芦伟、戴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6404.74元,其中本金34112.16元,利息614.81元,罚息1616.11元,复利61.6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1-5-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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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67号
孙磊: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2707.9元,其中本金55717.76元,利息2690.25元,罚息3911.58元,复利388.31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8-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广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68号
孙广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广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6109.99元,其中本金59272.79元,利息3133.35元,罚息3348.09元,复利355.5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8-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晓、王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82号
刘晓、王裕: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晓、王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1208.07元,其中本金28043.02元,利息1491.23元,罚息1514元,复利159.8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8-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吉朝、王珊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84号
陈吉朝、王珊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吉朝、王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7745.02元,其中本金143061.15元,利息10863.43元,罚息3145.42元,复利675.0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8-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志文、王阿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85号
王志文、王阿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志文、王阿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8742.78元,其中本金43817.08元,利息2247.08元,罚息2437.18元,复利241.4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8-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春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89号
杨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4098.42元,其中本金21740.17元,利息888.34元,罚息1361.94元,复利107.9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8-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保卫、周娟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79号
周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保卫、周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80889.18元及利息242.67元(以80889.1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12日止,利息按照0.3‰/日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889.1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0.6‰/日的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6000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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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步同、左秀芹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86号
周步同、左秀芹: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步同、左秀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207802.02元及利息623.41元(以207802.0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12日止,利息按照0.3‰/日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7802.0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0.6‰/日的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6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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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许忠吉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0号
许忠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许忠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己支付的代偿款113839.0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未付保费474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以118579.09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支付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5月31日,违约金为12101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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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张春玲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1号
张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张春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代偿款168093.6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未付保费912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以177213.68元为基数,按照日支付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5月31日,违约金为13937.86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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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徐情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2号
徐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徐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己支付的代偿款126448.8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未付保费3182.8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以129631.62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支付自2020年1月6日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5月31日,违约金为12302.04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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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王燕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4号
王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王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己支付的代偿款21985.8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未付保费1249.26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以23235.11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5月31日,违约金为2053.98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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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伍廷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5号
伍廷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代偿113231.15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以113231.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支付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5月31日,违约金为11702.4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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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徐子伟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7号
徐子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徐子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代偿款235303.85元;未付保费13051.23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235303.85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4月22日起按照LPR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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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夏咸林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9号
夏咸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夏咸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代偿款117569.74元;未付保费6920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117569.74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LPR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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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陈海荣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92号
陈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陈海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海荣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51588.51元;未付保费9036.6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151588.51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5月26日起按照LPR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刘萍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95号
刘萍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刘萍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94119.64元;未付保费5165.4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94119.64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4月2日起按照LPR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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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顾建国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97号
顾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72628.68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72628.68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4月23日起按照lpr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汤晓云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98号
汤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汤晓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代偿款123015.59元;未付保费4877.49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123015.59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4月30日起按照LPR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秦业军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00号
秦业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秦业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代偿款121058.95元;未付保费6925.86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121058.95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4月23日起按照LPR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蔡向浩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01号
蔡向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蔡向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代偿款114084.76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114084.76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LPR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章怀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48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章怀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章怀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押金4000元。二、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章怀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房费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黄步成诉被告刘德贵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386号
刘德贵:
本院受理原告黄步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德贵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步成借款本金55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