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秀凤诉被告刘广成、刘晶晶、第三人王星月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101号
刘广成、刘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夏秀凤诉你(们)、第三人王星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广成、刘晶晶、第三人王星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红星街86号12幢203室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为:苏(2019)宁建不动产证明第0019754号]注销。二、被告刘广成、刘晶晶于上述抵押登记注销后十日内协助将南京市建邺区红星街86号12幢203室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夏秀凤名下。三、被告刘广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秀凤支付中介费27000元。四、驳回原告夏秀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被告刘广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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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市开汇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彩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321号
张彩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开汇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本金19114.00元、分期服务费213.27元,并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化2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以上共计21828.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市开汇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宪国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319号
赵宪国: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开汇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本金19412.00元、分期服务费213.99元,并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化2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以上共计22166.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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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孝勋诉被告徐晓健、陆莉
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38号
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翟孝勋和被告徐晓健、陆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晓健、陆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翟孝勋赔偿10000元;二、驳回原告翟孝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翟孝勋负担359.5元,被告徐晓健、陆莉负担12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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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杜伟诉被告蒋丽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27号
蒋丽:
本院受理原告杜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杜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33000元。2、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美哉餐饮服务中心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78号
南京市秦淮区美哉餐饮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美哉餐饮服务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美哉餐饮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二、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5元,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美哉餐饮服务中心承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鹿角南巷小吃店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85号
南京市秦淮区鹿角南巷小吃店:
本院受理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鹿角南巷小吃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鹿角南巷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二、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5元,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鹿角南巷小吃店承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李平小吃店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87号
南京市秦淮区李平小吃店:
本院受理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李平小吃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李平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二、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
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5元,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李平小吃店承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昊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90号
苗昊:
本院受理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苗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4000元;二、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5元,被告苗昊承担2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建华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91号
童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建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童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二、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10元,被告童建华承担16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江军诉被告南京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633号
黑龙江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军诉被告南京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加盟费人民币98000元;2、利息损失每月1000元(从2020年11.9日算起5000元);3、往返苏州至南京的高铁票约16次*104元=1664元;4、付给被告方洽谈小区设备入驻差旅费817元,三天开车服务及伙食费3天*600元=1800元,汽油费3天*l50元=450元,误工费16天x400元/人=6400元;在南京的差旅费及交通费5天*300元=1500元,总计:10667元;5、律师咨询费1万元;6、赔偿原告因此焦虑带来的神经衰弱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失10000元;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支付。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任文东诉被告南京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323号
黑龙江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文东诉被告南京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任文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作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款项688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贵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