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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7.07,总第1期)
发布日期:2020-07-07
浏览次数:2,534

原告刘贝诉被告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9801号

冯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冯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贝借款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冯亮承担(此款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朱靓靓诉被告王正、南京聚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

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142号

王正、南京聚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靓靓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朱靓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退回健身卡费28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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