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建华诉被告刘炳洪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372号
刘炳洪:
本院受理原告庞建华诉你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炳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庞建华预付的广告服务费8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炳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郑海娟诉被告南京鸿程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592号
南京鸿程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海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鸿程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郑海娟钱款4989.6元。二、驳回原告郑海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南京鸿程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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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孙定诉被告南京美特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653号
南京美特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美特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定预付的货款27275.37元。二、驳回原告孙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南京美特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金东晨诉被告洪小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899号
洪小木:
本院受理原告金东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洪小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东晨货款299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金东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洪小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亚太星原农牧科技海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67号
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亚太星原农牧科技海安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亚太星原农牧科技海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675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67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本案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4.判令本案在诉讼活动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阆风之苑珠宝有限公司、江苏玛雅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硕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昌泰平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954号
南京硕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昌泰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阆风之苑珠宝有限公司、江苏玛雅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阆风之苑珠宝有限公司、江苏玛雅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欠原告的合作保底收益13万元整及截止至今的利息4万余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9000元保证金余款及原告方垫付的物业费12551元、电费6578元等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