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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7.10,总第3期)
发布日期:2020-07-10
浏览次数:2,412

原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郭小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

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409号

郭小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小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备用金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本案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郭小刚负担(此款与备用金一并支付给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抵冲其预交的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胡磊诉被告吴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445号

吴召辉:
  本院受理原告胡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胡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购买地胶款29421元;2、判令被告以2942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29421元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季文亮诉被告丁文彬及第三人丁丽娜、王学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

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965号

丁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季文亮诉你及第三人丁丽娜、王学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季文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丁文彬向丁丽娜王学军转款2193094.37元钱款中,460000元的转款行为。2、请求依法判令丁丽娜和王学军立即将460000元返还给被告丁文彬。3、请求依法判令丁文彬承担季文亮为主张该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及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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