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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7.13,总第4期)
发布日期:2020-07-13
浏览次数:2,631

原告王禹诉被告谢洲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916号

谢洲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禹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洲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禹押金24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谢洲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陈龙诉被告庞雅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7004号

庞雅静:
  本院受理原告陈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庞雅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龙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00元,由被告庞雅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马丽诉被告潘道平、江苏华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侯涛、刘晨、严艳、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174号

潘道平、江苏华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侯涛、刘晨、严艳、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丽诉被告潘道平、江苏华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侯涛、第三人刘晨、严艳、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马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原告99.3万元,并支付该资金占有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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