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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7.14,总第5期)
发布日期:2020-07-14
浏览次数:2,499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桂华、李烨、江阴市老妈的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9691号

李桂华、李烨、江阴市老妈的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06113.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代偿款406113.5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万元。三、被告李烨、江阴市老妈的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代偿款、律师费共计416113.5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7元,由被告李桂华、李烨、江阴市老妈的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王龙诉被告陈年佳、王素勤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589号

陈年佳、王素勤: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王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予拖欠的工人工资大写:柒万玖仟人民币整(小写:7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周国平诉被告陈年佳、王素勤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911号

陈年佳、王素勤:
  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平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周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予拖欠的工人工资大写:捌万柒仟人民币整(小写:8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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