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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7.15,总第6期)
发布日期:2020-07-15
浏览次数:2,951

原告南京旭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明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988号

南京明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旭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明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南京旭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监庭


原告蔡翔诉被告张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854号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蔡翔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蔡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人民币5万元;2.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许成贵诉被告卢海军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891号

卢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许成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许成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钱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程学兵诉被告南京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方正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288号

南京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学兵诉你公司、徐州方正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程学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护理费365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李立忠诉被告邵立东、毛伟筠、赵励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5606号

邵立东、毛伟筠、赵励妍:
  本院受理原告李立忠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立忠关于本市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49号1103室房屋所有权份额确认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39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699元,由原告李立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王永华诉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和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985号

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华诉你司、江苏丰和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永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拖欠工资6380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张佳妹诉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1139号

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佳妹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佳妹经济补偿金20万元。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兴发、许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

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806号

许兴发、许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419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承担所欠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每千分之五)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共计违约金13217.4元,依据法律追诉与本金相同为41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予丹诉被告许永、张婧宁、张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722号

许永、张婧宁、张为友:
  本院受理原告张予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张予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10万、利息差额2.2万元及利息148866.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实际利息应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1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南京市建邺区红星街90号10幢二单元203室不动产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吕保存诉被告南京岩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816号

南京岩朔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保存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岩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吕保存货款12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078元,由被告南京岩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彭泽雨润未来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滁州沃得利养殖有限公司、泗阳纯发养殖有限公司、泗县沃得利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嫩江沃得利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南漳鸿志养殖有限公司、广灵县沃得利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峙裕丰畜牧有限公司、邯郸优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515号


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彭泽雨润未来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滁州沃得利养殖有限公司、泗阳纯发养殖有限公司、泗县沃得利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嫩江沃得利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南漳鸿志养殖有限公司、广灵县沃得利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峙裕丰畜牧有限公司、邯郸优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货款8754430.5元及违约金1750886.1元,并退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彭泽雨润未来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滁州沃得利养殖有限公司、泗阳纯发养殖有限公司、泗县沃得利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嫩江沃得利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南漳鸿志养殖有限公司、广灵县沃得利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峙裕丰畜牧有限公司、邯郸优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支付的代理费用424300元(按1100万元标的收取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担保费120000元(按1200万元的标的收担保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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