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日闹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7368号
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日闹科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日闹科贸有限公司货款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650元,由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猩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1183号
南京猩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你(们)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猩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葫芦娃”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南京猩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600元,由被告南京猩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
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578号
王玉仁: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物业服务费18113元,2013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6673元,合计2478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06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
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652号
张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物业服务费16061元,2013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5917元,合计2197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06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刘杨诉被告何文业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140号
何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杨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刘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依照合同规定退还原告租房押金共计3200元;2、请求被告依照合同按照实际通知收房时间(2019年4月30日)退还剩余租金8000元;3、请求被告依照合同违约条例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32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06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李鑫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318号
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鑫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李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回本人交纳的剩余报名费用3869.99元;2、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06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夏广松诉被告刘梦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372号
刘梦莉:
本院受理原告夏广松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夏广松与被告刘梦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刘梦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夏广松租房物业费、公摊水电费用合计350.5元。三、驳回原告夏广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刘梦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河南喜象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荷明、徐维益、腾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975号
徐荷明、徐维益、腾红: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喜象建材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河南喜象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2月20日计3个月零15天的房租计14350元整;2、要求被告退还押金4100元;3、要求被告将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9月5日计2个月零15天的房租以4100*0.8=3280元/月收取,剩余4100-3280=820元/月应予退还,共计:820*2.5=205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06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余云芳诉被告陈应芳、杨鸿、梅香、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余焕然、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上诉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3787号
杨鸿、梅香、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云芳与被告陈应芳、杨鸿、梅香、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余焕然、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陈应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苏0105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余云芳、杨鸿、梅香、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