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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7.21,总第10期)
发布日期:2020-07-21
浏览次数:2,717

原告汤明月诉你公司、第三人江苏前锦众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4号

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明月诉你公司、第三人江苏前锦众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汤明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南京海阜盛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凌超然合同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817号

凌超然: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海阜盛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原告南京海阜盛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8202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杨春花诉被告徐强民间借贷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036号

徐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杨春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及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0万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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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新、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陆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克琴、桑中华、肖宁陆、王根来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3861号

陆新、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陆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克琴、桑中华、肖宁陆、王根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603041.12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陆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213元,由被告陆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信实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946号

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信实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江苏信实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00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133号

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6000元并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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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灿徽诉被告南京昌健誉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343号

南京昌健誉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灿徽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林灿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解除与原告《新生儿干细胞储存服务合同》,完好返还,原告胎儿干细胞,退还原告服务费55960元。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1920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失10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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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惠茹诉被告南京虎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9102号

南京虎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庞惠茹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虎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庞惠茹2019年5月至8月15日期间的工资26940元;二、被告南京虎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庞惠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376元;以上两项合计83316元。三、驳回原告庞惠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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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云诉被告南京中乾惠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

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9417号

南京中乾惠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中乾惠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云2019年10月-2019年2月期间的工资26308.75元以及2019年3月1日至12日的工资1935.36元;二、被告南京中乾惠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云2013年3月13日至5月2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4040元;三、被告南京中乾惠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云2019年5月份社会保险损失799.31元;四、被告南京中乾惠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00元;以上四项合计44683.42元。五、驳回原告刘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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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盛凌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193号

盛凌: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盛凌立即偿还欠款本息共计277693.13元(截止2019年05月14日,欠款本金225719.37元,利息2097.69元,违约金2670.25元,其他手续费47205.82元,费用合计49876.07元)。并支付自2019年05月15日起的利息、其他费用等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盛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爱转角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诉被告江苏澳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阮连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311号

江苏澳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阮连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爱转角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爱转角装饰材料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澳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阮连春立即支付欠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爱转角装饰材料销售中心工程款296773元;2.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江苏澳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阮连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

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623号

周长英: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律师费共计389165.07元;2、判令原告对于上述款项有权以被告名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受偿;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叶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

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823号

叶学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260228.0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7806.84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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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滕中汉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857号

滕中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共计1501771.03元;2确认原告在抵押范围内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唐虎、唐军、魏秀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941号

唐虎、唐军、魏秀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4月9日全部借款本金1549910.36元,利息57725.34元,罚息3058.73元,合计1610694.43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00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3、判令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在上述被告应付款项范围内对第一被告被告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59号22幢1单元1301室的不动产,就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严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26号

严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51383.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兴栋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27号

陈兴栋: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64735.7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陶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32号

陶海: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80316.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谢伟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37号

谢伟俊: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69131.7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根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42号

陈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107112.8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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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建炯炯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44号

建炯炯: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163694.2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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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皓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50号

张皓: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238767.5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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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琰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54号

黄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100869.4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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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高惠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56号

高惠琴: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99663.4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颖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75号

李颖: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188707.8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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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77号

刘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105475.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单志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78号

单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104500.1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高世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81号

高世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184659.1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建法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309号

林建法: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林建法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3528.54元以及截至2020年4月29日的利息10877.24元、罚息4739.5元、复利905.77元,本息合计160051.05元,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小贞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417号

周小贞: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应收利息、分期手续费共计319138.03元,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233646.72元为基数按每年24%合并计算);2、判令被告周小贞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印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中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766号

株洲中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印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印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退换服务费18750元(45000/12*5);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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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佳宁韵成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429号

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佳宁韵成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佳宁韵成家具有限公司货款220900.97元利息(以220900.9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914元,由被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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