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宗鑫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94623.25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05月23日),其中本金77076.97元、利息3786.81元、违约金3129.11元、分期手续费10630.3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05月24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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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胡川宁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58724.74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06月01日),其中本金49025.77元、利息2119.89元、违约金1151.68元、分期手续费6418.40元、其他费用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06月02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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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博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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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223577.39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05月12日),其中本金198930.06元、利息15707.26元、违约金8934.07元、其他费用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05月13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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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金春艳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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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112958.40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05月12日),其中本金102593.51元、利息2980. 14元、违约金2086.90元、分期手续费5297.8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05月13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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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宋帮虎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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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107695.38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04月18日),其中本金100000.00元、利息5894.82元、违约金1797.56元、其他费用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04月19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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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于明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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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65090.63元(欠款暂计至2020-06-20),其中本金57870.74元、利息640.2元、违约金790.89元、其他手续费5788.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06-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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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葛继明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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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96991.71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05月04日),其中本金82074.69元、利息3816.41元、违约金2298.49元、分期手续费8793.12元、其他费用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05月05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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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吴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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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144721.05元(欠款暂计至2020-06-19),其中本金94565.19元、利息20494.13元、违约金20174.60元、其他手续费9478.13元、其他费用9.0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06-2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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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闫家富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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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152569.91元(欠款暂计至2020-04-28),其中本金103311.88元、利息37084.42元、违约金5505.11元、分期手续费6668.5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04-2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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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成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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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89916.43元(欠款暂计至2020-07-03),其中本金59015.85元、利息20941.31元、违约金9959.2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07-0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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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军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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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116430.24元(欠款暂计至2020-06-24),其中本金104358.61元、利息5081.34元、违约金2390.22元、其他手续费4600.0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06-25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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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晨阳诉被告王童话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吕晨阳诉被告王童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童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晨阳借款本金9327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3270元为基数, 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本案受理费2205元,保全费982元,合计3187元,由被告王童话负担。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刘仕超、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刘仕超、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付的车辆维修费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吴慧诉被告陈涛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20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慧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安装款12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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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扬州凯立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学玉、安徽班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袁宏江、方昌锁
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凯立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袁宏江、方昌锁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原告扬州凯立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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