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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7.30,总第17期)
发布日期:2020-07-30
浏览次数:803

原告邢劼诉被告袁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073号

袁亚雄:
  本院受理邢劼与袁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邢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邢劼的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邢劼借款的逾期利息2000 元(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

 

原告王中化诉被告彭玄桃、孙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4073号

孙荣: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对王中化与彭玄桃、孙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9)苏0105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彭玄桃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再经过十五日答辩期,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审判。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王强菊、赵坤利诉被告朱羽杰、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637、3656号

朱羽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菊、赵坤利分别诉你、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强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工资9550元。原告赵坤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工资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法院道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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