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网络公告送达(2021.4.16,总第67期)
发布日期:2021-04-16
浏览次数:2,052

原告吴敬萍诉被告兰国强

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特189号
兰国强:

     本院受理申请人吴敬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特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宣告兰国强失踪;
二、指定兰宇为失踪人兰国强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0/83577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梁中胜诉被告姚俊良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858号
姚俊良:

    本院受理原告梁中胜与你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中胜工程款435259元及利息(利息以435259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中胜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720元,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啸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94号
江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等共计65086.6元。2、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沈昱、张军、南京市浦口区沃格纳建材销售中心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630号
邵沈昱、张军、南京市浦口区沃格纳建材销售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邵沈昱、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42093.33元、罚息(以284209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9.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沃格纳建材销售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邵沈昱名下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6号204 室的不动产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788元,由被告邵沈昱、张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袁洁诉被告陈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156号
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袁洁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袁洁办理南京市建邺区红星街88号1幢二单元1103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原告袁洁在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陈伟房屋尾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贝壳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凤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576号
王晓凤:

   本院受理原告贝壳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5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贝壳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贝谭建超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03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谭建超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谭建超147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79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谭建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贝卢丹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04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卢丹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卢丹8277.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277.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卢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贝万红萍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05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万红萍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万红萍5124.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124.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万红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贝李婷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06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李婷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婷8939.3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939.3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王金红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08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红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金红1499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99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蔡晓娟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09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蔡晓娟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蔡晓娟47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73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蔡晓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凌珑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10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凌珑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凌珑11318.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318.1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凌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姜燕敏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11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姜燕敏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姜燕敏1679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79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姜燕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徐鹏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12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徐鹏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鹏19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项琼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14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项琼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项琼1251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51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项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栾静园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15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栾静园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栾静园786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86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栾静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孙琴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16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孙琴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琴9231.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231.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朱明霞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17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霞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明霞1122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22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朱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倪戴月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19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倪戴月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倪戴月7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倪戴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芮小燕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20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芮小燕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芮小燕85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53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芮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尹莹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21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尹莹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尹莹4973.6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973.6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尹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孙希萌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22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孙希萌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希萌12365.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365.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希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王海兰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24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兰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海兰51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19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海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沈露明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26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沈露明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沈露明855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55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沈露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沈怡雯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28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沈怡雯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沈怡雯1210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10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沈怡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金琦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31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金琦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金琦178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8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金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许俊杰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33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许俊杰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许俊杰28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83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许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蔡娟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34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蔡娟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蔡娟957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57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蔡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朱双月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35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朱双月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双月775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75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朱双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双月负担75元、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王琼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37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琼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琼103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33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王琼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38号
刘宁:

  本院受理告王琼诉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刘宁、姜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坤1427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27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李国良、毛新枝、李闻韬诉被告孙世云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145号
孙世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良、毛新枝、李闻韬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李国良、毛新枝、李闻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按份共有房产,将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1号嘉业阳光城云景苑7幢1单元1302室房产判归原告李国良所有,由原告李国良支付房屋折价款给其他原告及被告;2、上述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爱群诉被告张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058号
张巍: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群诉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爱群2万元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5元,由被告张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扬州凯立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学玉、安徽班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袁宏江、方昌锁

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903号
袁学玉、安徽班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凯立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袁宏江、方昌锁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原告扬州凯立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严志诉被告何文、杨腾飞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269号
何文、杨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严志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房租5200元、房屋押金2600元、维修费350元、利息500元、违约金2600元、交通费15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孙海建诉被告陈小文

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8号
陈小文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建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孙海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 婚生子陈一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8000元(每年递增10%),每年假期30000元的研学费用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3、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