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网络公告送达(2020.08.03,总第19期)
发布日期:2020-08-03
浏览次数:3,046

原告王静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191号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1600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吴信生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199号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信生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信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请求被告归还房屋;2.请求被告支付房租人民币10650元、违约金人民币10650元、扣除被告押金人民币35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4850元;3.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民一庭



原告谷树江诉被告庞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04号

庞命喜:
  本院受理原告谷树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谷树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庞命喜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6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为财、李士芳、徐以海、陈利华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949号

徐为财、李士芳、徐以海、陈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为财支付原告代偿款122122.14元;2.被告徐为财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2122.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徐为财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5000元;4.被告二、三、四对被告徐为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吕柳诉被告南京艺庭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9198号

南京艺庭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吕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吕柳与被告艺庭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二、被告南京艺庭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柳人民币55500元;三、驳回原告吕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南京艺庭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同意由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83577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多德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沪金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727号

昆山沪金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多德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尹唱、南京秦淮区唱尹食品店、你们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多德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尹唱、南京秦淮区唱尹食品店、昆山沪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尹唱、南京秦淮区唱尹食品店立即停止在沪尾饼铺门店销售除自有品牌以外的产品,立即停止在其店面播放原告拍摄的纪录片,判令被告昆山沪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招商加盟的活动;3、判令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立刻删除被告尹唱、南京秦淮区唱尹食品店、昆山沪金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的全部侵权页面及宣传链接;4、判令被告尹唱、南京秦淮区唱尹食品店、昆山沪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网络平台上对原告不利的负面评论,在金陵晚报就其侵权行为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5、判令被告尹唱、南京秦淮区唱尹食品店、昆山沪金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2218元(包括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2000元,涉案侵权产品购买费175元,交通费43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尹唱、南京秦淮区唱尹食品店、昆山沪金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吕柳诉被告南京艺庭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9198号

南京艺庭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吕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吕柳与被告艺庭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二、被告南京艺庭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柳人民币55500元;三、驳回原告吕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南京艺庭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同意由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83577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商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华莉标签研制印刷所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275号

南京市白下区华莉标签研制印刷所: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商高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商高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南京商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吴安玉诉被告吴勇、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445号

吴勇、程燕:

  本院受理原告吴安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安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和利息损失120000,共计620000元。(利息暂且从2016年1月1日计算止2019年12月31日,以后利息以500000为基数,仍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春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986号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西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