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张茂根、蒋德兴及王素芳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们及王素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茂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83734.12元及违约金(以83734.1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素芳、蒋德兴为被告张茂根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张茂根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57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877元,由被告张茂根、王素芳、蒋德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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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被告范琪、上官金剑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9402元,利息1127.1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85.86元,分期手续费4145.93元 (自2020年 12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等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174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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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被告姚红、李永良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8510.74元,利息499.2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66.62元,分期手续费2250元 (自2020 年12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等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16600元,以上合计258626.5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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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被告邹开放、邹开凤、南京新城广闳房地产有限公司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50513.45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8956.17元,并承担律师费53000元,共计人民币912469.62元,同时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支付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2、确认原告在抵押范围内对抵押物(座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乾清路77号翔宇花园19幢1708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等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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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中电广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菊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电广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北京中电广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76582元;2、判令被告马菊对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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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学斌诉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徐学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学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租金、押金6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逾期退还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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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鑫诉被告凡川、郭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于鑫与你、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借款人凡川返还借款30万元及借款利息;2.请求判令担保人郭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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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膳米屋食品店诉被告吕东鑫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膳米屋食品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膳米屋食品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合计45924元,并承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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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艳诉被告骆开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林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骆开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艳支付彩票价款101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1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王叶琴对被告骆开美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叶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骆开美追偿。三、驳回原告林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被告骆开美、王叶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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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云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御宿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云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天津云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解除《御宿养发产品供货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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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回租租赁合同》(编号EG201903001);二、确认车牌号为苏AF01876、车型宋DM 1.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LGXCD4C40J0215387的比亚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所有权属于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4418元、违约金2441.8元;四、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五、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车辆取回费用5000元;六、被告李峰对于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29元,由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峰负担73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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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6400元、违约金8640元;二、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李峰对于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权对车牌号码苏A93Q9U、车型宋1.5、车架号LGXC14DF5J0170830的比亚迪牌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15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1元,减半收取1370.5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70.5元,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峰负担1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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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1760元、违约金7176元;二、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李峰对于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权对车牌号码苏A71R1C、车型宋MAX 1.5T、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LC0CG4DF1K0007420的比亚迪牌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3436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1.5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31.5元,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峰负担9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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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崔凯文诉被告陈瑀龙、孙睿锋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崔凯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3300元。2、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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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晨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晨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85106.51元及截止2021年3月16日的利息1371.32元、违约金13794.39元,以上合计200272.22元,并支付2021年3月1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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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莉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江苏弘基科技有限公司、许恒全
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丁莉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105民初5594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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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侯笑迪诉被告胡强、王涛、黄文远
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侯笑迪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8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强、王涛、黄文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笑迪医疗费385元、交通费50元、财物损失500元,合计935元。二、驳回原告侯笑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胡强、王涛、黄文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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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浩瀚诉被告南京斯特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昕、朱耿福
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许浩瀚诉你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许浩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00000元,并支付预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裁判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5月25日至履行裁判之日止毎日500元的营运损失;3、王昕、朱耿福对斯特堡的上述还款及损失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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