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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0.28,总第195期)
发布日期:2021-10-28
浏览次数:1,869

原告平安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海芳、吴军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13号

魏海芳、吴军: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魏海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期间的承包费187568.41元及违约金(分别以8901.7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6日起计算;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计算;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军对被告魏海芳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平安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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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飞赐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395号

戴飞赐: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飞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戴飞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76020.8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29日,利息50022.59元、罚息37371.06元、复利23535.08元,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02元,由被告戴飞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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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396号

孙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1339.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5208.62元、罚息2261.26元、复利318.55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9元,由被告孙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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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玲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397号

朱玲: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49321.9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19370.48元、罚息8341.87元、复利1666.40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1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41元,由被告朱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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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模根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399号

林模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模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模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27506.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7120.56元、罚息3533.54元、复利424.80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36元,由被告林模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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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文略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01号

朱文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文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文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61011.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9031.02元、罚息2554.95元、复利1312.97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4元,由被告朱文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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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康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03号

李康: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47740.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6032.61元、罚息36848.4元、复利6540.12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3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22元,由被告李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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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莉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05号

刘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79342.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5198.43元、罚息2389.94元、复利416.4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92元,由被告刘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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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谭廷川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06号

谭廷川: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谭廷川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谭廷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8430.9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3857.36元、罚息2003.65元、复利303.31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8元,由被告谭廷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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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龙波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08号

李龙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龙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龙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815.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5日,利息291.15元、罚息1162.25元、复利89.52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李龙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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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冯正兵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17号

冯正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冯正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冯正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4833.7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5日,利息276.73元、罚息1195.68元、复利65.48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元,由被告冯正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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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晓璐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19号

王晓璐: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晓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晓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6283.5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9日,利息2181.67元、罚息600.71元、复利166.3元,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王晓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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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方宝平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21号

方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方宝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方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7143.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1827.49元、罚息658.15元、复利118.77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6元,由被告方宝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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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穆明顺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23号

穆明顺: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穆明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穆明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4280.3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2487.77元、罚息2852.90元、复利427.24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1元,由被告穆明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金涯杰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31号

金涯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金涯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金涯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4596.6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2388.29元、罚息1788.20元、复利198.62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6元,由被告金涯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俊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32号

蒋俊: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5697.8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465.84元、罚息1952.30元、复利172.85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蒋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浩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34号

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1960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8日,利息815.65元、罚息5456.4元、复利197.82元,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广发银行个人贷款电子借据》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1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21元,由被告王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雷超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36号

朱雷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雷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雷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3395.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1243.83元、罚息1817.56元、复利126.45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朱雷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巴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40号

巴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巴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823.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0日,利息766.4元、罚息2756.19元、复利610.28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巴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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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爱娟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44号

夏爱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爱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7509.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1025.69元、罚息1732.50元、复利215.98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夏爱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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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大伟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55号

林大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大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1861.4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5日,利息6285.05元、罚息2761.88元、复利496.73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64元,由被告林大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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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帆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74号

张帆: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5日,利息12529.88元、罚息3355.08元、复利664.43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74元,由被告张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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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唐亮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80号

唐亮: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唐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79563.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5日,利息6797.74元、罚息3584.52元、复利719.56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34元,由被告唐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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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袁秀梅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83号

袁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袁秀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袁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34504.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6日,利息11870.87元、罚息5501.70元、复利1224.2元,自2020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81元,由被告袁秀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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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建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84号

李建: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61790.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6日,利息3120.43元、罚息6728.59元、复利756.21元,自2020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05元,由被告李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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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孟娜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85号

孟娜: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孟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孟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8821.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9日,利息3147.26元、罚息1840.32元、复利277.35元,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6元,由被告孟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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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斌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92号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870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11096.85元、罚息9568.71元、复利2783.46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9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5元,由被告李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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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殷光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94号

殷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殷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殷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89069.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7145.32元、罚息882.28元、复利347.81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43元,由被告殷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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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昌凯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96号

李昌凯: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昌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昌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9939.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6761.38元、罚息5051.38元、复利1599.93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2元,由被告李昌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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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张启亮、马慧芹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286号

张启亮、马慧芹: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张启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058.57元及违约金(以2058.5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马慧芹对张启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5元,合计50元,由张启亮、马慧芹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陈达伟诉被告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775号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达伟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原告陈达伟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二、被告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涤除原告陈达伟的该分公司负责人登记事项。三、驳回原告陈达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大泰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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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翔诉被告程国平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809号 

程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人民币80162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从2021年6月1至还清日止)。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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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玉平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493号

李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马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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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瑶诉被告沈晓鸣

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97号

沈晓鸣:

     本院受理原告张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沈欣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18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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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文超诉被告王秀秀

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349号

王秀秀:

    本院受理原告叶文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予叶文超与王秀秀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叶文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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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西锦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86号

南京西锦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西锦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西锦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公司经济损失(含调查、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2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朗月相过诉被告林可

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904号

林可:

   本院受理原告朗月相过诉被告林可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朗月相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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