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网络公告送达(2020.08.05,总第21期)
发布日期:2020-08-05
浏览次数:2,739

原告阮慧敏诉被告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835号

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阮慧敏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阮慧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发放原告阮慧敏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3日工资共2072.17元。支付原告阮慧敏经济补偿金共584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被告胡新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057号

胡新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新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52245.96元及截止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39797.42元、本金罚息574.73元、利息罚息934.92元;另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252245.96元为基数,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及本息罚息。二、被告胡新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支付律师费77000元。三、如被告胡新洋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有权就被告胡新洋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莺虹苑02幢4号605室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数额范围以抵押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1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430元,由被告胡新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原告张明伍诉被告南京尧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晓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937号

南京尧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晓丹: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9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明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余玉新诉被告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887号

卢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余玉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余玉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钱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王纪贵诉被告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892号

卢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纪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王纪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钱2142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韩斗友诉被告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896号

卢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斗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韩斗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钱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严莺诉被告潘永会、张尚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284号

潘永会、张尚彬:
  本院受理原告严莺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永会、张尚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严莺房屋租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潘永会、张尚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莺水电费4783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潘永会、张尚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莺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严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41元;由原告严莺负担 1521元,被告潘永会、张尚彬负担15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方蓓洁诉被告杨中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278号

杨中贵:
  本院受理原告方蓓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中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蓓洁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中贵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马悦诉被告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99号

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悦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马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发放拖欠工资:19402.53元; 2、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8968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王玥诉被告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00号

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玥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发放原告2019年8月-2019年12月的工资,共19257.33元; 2、要求支付原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954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王顺诉被告邵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805号

邵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45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张有章诉被告董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937号

董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有章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张有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欠付租金48750元及欠付的电费249元、水费80元、天然气费29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杨洁诉被告吴柯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825号

吴柯贤:
  本院受理原告杨洁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杨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5697.72元;2.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罗马假日婚纱摄影管理有限公司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505号

镇江市罗马假日婚纱摄影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75990元;2、判令被告就未付款项按万分之五/日,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承担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30日为6578.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薛山、王春军

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606号

段薛山: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王春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6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原告陈宗坤诉被告杨东、南京莱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5042号

杨东、南京莱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宗坤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莱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宗坤支付质保金39563元、工程尾款8389元及利息5754.24元。二、驳回原告陈宗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43元,由被告南京莱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季文亮诉被告丁文彬、丁丽群、吴心保、王学军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965号

丁文彬、丁丽群、吴心保:
  本院受理原告季文亮诉丁文彬及第三人丁丽娜、王学军、丁丽群、吴心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季文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丁文彬向丁丽娜王学军转款2193094.37元钱款中,460000元的转款行为。2、请求依法判令丁丽娜和王学军立即将460000元返还给被告丁文彬。3、请求依法判令丁文彬承担季文亮为主张该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及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贺良美诉被告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王东生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7508号

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贺良美诉你公司、王东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东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贺良美各项损失合计139016.05元;二、驳回原告贺良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3.58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王东生负担(此款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王东生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高桂华诉被告朱羽杰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657号

朱羽杰:
  本院受理原告高桂华诉你、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高桂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00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