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一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202号
南京一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恒、南京一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租金534081元及利息(利息以6212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部分以471957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电费7926.67元。三、被告李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案律师代理费用32000元。四、驳回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3元,保全费用4520元,合计16563元,由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969元,由被告李恒、南京一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9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陈达伟诉被告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775号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达伟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原告陈达伟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二、被告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涤除原告陈达伟的该分公司负责人登记事项。三、驳回原告陈达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大泰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湃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佟秋实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364号
佟秋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湃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佟秋实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层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1/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碧桂园碧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诉被告柏玖琴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69号
柏玖琴: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碧桂园碧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费共计97875.085元。2、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滞纳金124161.22元,总费用合计:222036.305元(物业费滞纳金以银行利率为计算标准,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裴兰翠诉被告陆惠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31号
陆惠清:
本院受理原告裴兰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法庭
原告王勇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556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王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80412.5元(240550*75%);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35750元(6.5个月),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董少林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97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少林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董少林支付工资93000元。二、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董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唐卫进、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董雨蒙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46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雨蒙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董雨蒙支付工资9687元。二、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董雨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卫进、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胡翔翔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48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翔翔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翔翔支付工资46000元。二、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翔翔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唐卫进、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灿灿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57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灿灿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灿灿支付工资59000元。二、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灿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唐卫进、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刘豹豹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79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豹豹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豹豹支付工资78000元。二、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豹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唐卫进、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刘晓猛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78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猛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晓猛支付工资24000元。二、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晓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唐卫进、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吴二虎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77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二虎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二虎支付工资43000元。二、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二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唐卫进、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吴静静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51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静静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静静支付工资30000元。二、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静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唐卫进、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杨大海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76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大海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大海支付工资46000元。二、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大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唐卫进、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喻德龙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50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喻德龙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喻德龙支付工资52000元。二、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喻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唐卫进、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赵盼盼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05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盼盼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盼盼支付工资73000元。二、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唐卫进、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周冬冬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80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冬冬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冬冬支付工资42000元。二、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冬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唐卫进、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经纬诉被告孙旭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51号
孙旭:
本院受理原告李经纬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经纬股权转让款4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二、被告孙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经纬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孙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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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顾龙
收购股份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26号
顾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收购股份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顾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顾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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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韩宝献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773号
韩宝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宝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人代位求偿款638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被告韩宝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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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昌怀诉被告陈粉英、周友道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47号
陈粉英、周友道:
本院受理原告陈昌怀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周友道、陈英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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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迎志诉被告叶千林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516号
叶千林:
本院受理原告聂迎志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聂迎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300万元范围内对南京时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苏0105民初1113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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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尹永辉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54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永辉诉被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尹永辉支付工资67000元。二、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尹永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唐卫进、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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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贾国越、陶侠冰、南京济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035号
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贾国越、陶侠冰、南京济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系争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44500元;2.判令被告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1年3月1日因迟延支付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7596元,实际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被告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35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用6300元;5.请求判令原告对系争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决被告贾国越、陶侠冰、南京济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第1.2.3.4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胜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99号
彭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彭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
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2088元并偿付自2020年12月
31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彭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1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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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杰之暄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341号
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杰之暄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南京杰之暄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给原告钢材款14868812.32元及利息(利息以14868812.32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8%的标准,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律师费12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3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张红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077号
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红服务费1239.84元。二、驳回原告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林国威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078号
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林国威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林国威服务费3596.4元。二、驳回原告林国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夏薇薇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079号
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夏薇薇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夏薇薇服务费1999元。二、驳回原告夏薇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崔霞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080号
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崔霞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崔霞服务费6902.9元。二、驳回原告崔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张红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081号
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红服务费1553.4元。二、驳回原告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徐娅琴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082号
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徐娅琴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徐娅琴服务费3974.4元。二、驳回原告徐娅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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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钱礼国诉被告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迈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徐祖洪与冯小琴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511号
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迈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徐祖洪:
本院受理原告钱礼国诉你与冯小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钱礼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退还原告培训费29000元;2.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对被告1的上述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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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