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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8.07,总第23期)
发布日期:2020-08-07
浏览次数:2,508

原告朱铁一诉被告南京人人致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人人协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190号

南京人人致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人人协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铁一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朱铁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课外辅导费1325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 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法庭


原告南京崇樾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诉被告陈苏亮、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5441号

陈苏亮、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崇樾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崇樾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7221046元及违约金(以722104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的违约金为202189元)。二、被告陈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崇樾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崇樾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4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482元,由原告崇樾企业承担25元,被告陈苏亮承担694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苏亮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崇樾企业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燕巢艾菲索石材销售中心诉被告南京莱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196号

南京莱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燕巢艾菲索石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莱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燕巢艾菲索石材销售中心支付货款75596.85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燕巢艾菲索石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莱之达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莱之达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燕巢销售中心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杜瑞诉被告华伟、吴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285号

华伟、吴华民:
   本院受理原告杜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杜瑞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原告杜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丁小庆诉被告柯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145号

柯岩:
   本院受理原告丁小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原告丁小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96408元及利息15712元,合计212120元,利息从上一次还款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叶剑剑诉被告孙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823号

孙闯:
  本院受理原告叶剑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叶剑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孙闯返还欠款30000元及约定利息;2.诉讼费由孙闯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刘远贵诉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493号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刘远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远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37万元借款及银行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邱嘉诉被告徐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390号

徐舟:
  本院受理原告邱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邱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徐舟向原告邱嘉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每月百分之二利息到结清之日;2、请求判决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曾芳诉被告南京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503号

南京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芳诉你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曾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2019年7月12日签订的两份《协议》,退还原告人民币共计641410元及约定的利息(广告费250000元+教材费31410元+加盟费360000元);2、判令被告依照约定支付原告律师费3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陆士银、陶俊、孟伟国、连俊强、连志诚、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宝物流有  限公司、许华、徐庆平、李军、黄言林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672号


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陆士银、陶俊、孟伟国、连俊强、连志诚、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宝物流有  限公司、许华、徐庆平、李军、黄言林: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7994929.59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代理费230000;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对上述被告一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八至被告十二对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代偿款7994929.59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1月10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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