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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1.01,总第197期)
发布日期:2021-11-01
浏览次数:590

原告南京柯卡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郁琳、郁成荣、陈震

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49号 

郁琳、郁成荣、陈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柯卡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郁琳、郁成荣、陈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柯卡建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5115元。二、驳回原告南京柯卡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0元,保全费446元,合计914.50元,由被告郁琳、郁成荣、陈震承担907元,原告柯卡公司承担7.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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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燕二亲诉被告许冬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804号 

许冬乐:

    本院受理原告燕二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804号民事裁定书。判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燕二亲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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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祥贵诉被告陶青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86号

陶青:

    本院受理原告陈祥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陶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祥贵支付工程款1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陶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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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广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舒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642号

李舒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广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舒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广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用、物业费和保洁费合计10250元,支付违约金3100元,共计13350元。本案受理费288元,由被告李舒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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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烁洋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李松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700号

李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烁洋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李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烁洋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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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娥诉被告黄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32号

黄亚: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利息5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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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仁和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程金龙宾馆与芮白春、郝秀芬

违反安全义务保障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755号

芮白春、郝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仁和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程金龙宾馆与你们违反安全义务保障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郝秀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仁
和赔付各项损失10.7968万元,被告程金龙宾馆就前述款项的给付对原告张仁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张仁和对被告程金龙宾馆、郝秀芬、芮白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元,鉴定费7000元,合计8019元由两被告郝秀芬、程金龙宾馆共同负担(该款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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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亮之杰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乾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819号

南京乾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亮之杰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亮之杰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07953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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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国胜诉被告陈朝兵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2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傅国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傅国胜支付21000元。二、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傅国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陈朝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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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桂芳诉被告陈朝兵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3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葛桂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桂芳支付11500元。二、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葛桂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陈朝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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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来水诉被告陈朝兵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4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汪来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来水支付11500元。二、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汪来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陈朝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原告王俊诉被告陈朝兵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5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俊支付23400元。二、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被告陈朝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原告王定成诉被告陈朝兵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7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定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定成支付23400元。二、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定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被告陈朝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原告魏金玉诉被告陈朝兵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8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魏金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金玉支付17000元。二、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魏金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陈朝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原告吕新保被告陈朝兵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9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吕新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新保支付21000元。二、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吕新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陈朝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原告杨春梅被告陈朝兵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70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春梅支付13139.16元。二、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春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陈朝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原告徐康伦诉被告杜布尔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434号

杜布尔:

    本院受理原告徐康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3115395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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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荣、于民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93号

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荣、于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55,462.5元及违约金(以155,46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21年7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年租金1,232,050元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费613,486.7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自2021年6月1日至被告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按实计算);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腾空房屋并向原告返还房屋;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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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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