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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1.02,总第198期)
发布日期:2021-11-02
浏览次数:477

原告李容坤诉被告滕立梁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745号

滕立梁:

    本院受理原告李容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滕立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容坤借款本金944301.22元及利息(以944301.2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容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21元,减半收取6911元,由被告滕立梁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夏隽诉被告鲍彦彬、马丽勤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559号

鲍彦彬:

    本院受理原告夏隽与你、马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2016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借款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77号

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给付2395947.03元(含维修费用、违约金,已抵扣保修金658117.6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3元,减半收取16021.5元,由原告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14.5元,被告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0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马富林诉被告伏燕、郑水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862号

伏燕:

   本院受理原告马富林诉被告伏燕、郑水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马富林与被告伏燕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二、被告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马富林购房款200000元并给付原告马富林违约金1375000元;三、驳回原告马富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75元,由被告伏燕负担(此款由被告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马富林,以冲抵原告马富林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颖姝诉被告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教育培训合同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59号

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颖姝诉你教育培训合同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课程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29902.4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李广富诉被告陈廷根、余燕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94号

陈廷根、余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富与被告陈廷根、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廷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广富借款本金101997.5元及利息(以8870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广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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