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亚马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逸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传义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858号
安徽逸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传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亚马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亚马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安徽逸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传义向原告返还货款2573646.2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安徽逸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传义支付违约金300万元。3、请求判决被告安徽逸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传义返还质保金707542.99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刘盛芳诉被告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93号
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盛芳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梁珍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8月-2019年12月工资36360.1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6438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休未休年假费用11035元。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报销款272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张晶诉被告王大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045号
王大众:
本院受理原告张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9130元;2.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其中58000元自2018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21130元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3.要求公告费、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跃连诉被告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267号
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跃连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跃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9日工资7500元;2、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333元;3、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840元(暂算);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沈井开诉被告舒宁、黄晓斌、南京福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1051号
舒宁、黄晓斌、南京福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井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沈井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1.5%标准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已产生利息18万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标准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已产生违约金6万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200万元债务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200万元债务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原告对于被告三名下坐落于秦淮区明瓦廊133号、秦淮区明瓦廊133号三层、五层、六层、八层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在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被抵押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7.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一、二、三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志江诉被告张屿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1104号
张屿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江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志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机械租赁费用15775元和违约金50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