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陈卫星诉被告汪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841号
汪跃进:
本院受理原告陈卫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卫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给付利息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暂定利息2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佰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建飞、南京佰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904号
南京佰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与陈建飞、南京佰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旅游服务款9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 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法庭
原告田野诉被告孙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377号
孙雪松:
本院受理原告田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田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50000元。2、判令被告以6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支付借款利息至付清为止。(暂自借款日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计息159273.9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林诉被告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96号
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张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发放拖欠工资:33417.57元;2、拖欠工资经济补偿16490元;3、年休假未休补偿金1103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张皓月诉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1469号
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皓月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皓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9年11月工资2971.95元。2、被告支付2019年6月19日至11月19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7429.8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28.96元。3、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47.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周龙诉被告南京天仕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654号
南京天仕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龙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周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我工资37500元(外加这2年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王洁诉被告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北京厚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738号
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洁诉你公司、北京厚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王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4日解除;二、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10月工资共计30600元;三、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绩效工资74000元;四、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李妍诉被告南京燕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043号
南京燕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妍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李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依法归还工资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付玲艳诉被告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126号
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付玲艳诉你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付玲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7400元; 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圣鹏诉被告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928号
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圣鹏诉你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圣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曰至12月29日工资8000元; 2、判决两被被告连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 3、判决两被被告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 4、支付违约金6840元;(暂算)5、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唐张斌诉被告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223号
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唐张斌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唐张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12月29日工资6977元;2、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333元;3、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840元(暂算);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苏宇诉被告畅玉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1264号
畅玉程:
本院受理原告苏宇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苏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给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告医疗费17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6169元,交通费500元,暂计人民币13229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周建跃诉被告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621号
刘燕: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周建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所借款项玖万捌仟捌佰元及所产生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庆玲诉被告南京快约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富融(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425号
南京快约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富融(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庆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庆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南京快约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00000元自2017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二富融(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1000000元本金偿还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前述借款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蔡鸿诉被告张伟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894号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蔡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蔡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张益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张益阳年满18周岁;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双小东诉被告南京黄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鲍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578号
南京黄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鲍勇:
本院受理原告双小东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双小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722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亚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葆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叁柒洗浴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360号
南京葆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叁柒洗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亚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亚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工程款项3900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900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叶霞诉被告龚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253号
龚红林:
本院受理原告叶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叶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9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2019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71134元(5910x12+394-180)及2020年6月18日后的利息(以394000元为基数按月 1. 5%自2020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4、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龚红林位于建邺区红星街90号 12幢1001室的房屋在抵押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陈正良诉被告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90号
卢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正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卢海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正良工资7000元。本案受理费6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卢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王玉海诉被告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94号
卢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卢海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玉海工资40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卢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武秀勇诉被告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98号
卢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秀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卢海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秀勇工资90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卢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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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盱眙云洁米业有限公司、戴玉龙、常海群、戴梦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066号
盱眙云洁米业有限公司、戴玉龙、常海群、戴梦云: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盱眙云洁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632243.58元、利息8161.22元及后续利息(以1632243.5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盱眙云洁米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000元、保函费用1000元。三、被告戴玉龙、常海群、戴梦云对上述代偿款、律师费、保函费用共计1645404.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90元由被告盱眙云洁米业有限公司、戴玉龙、常海群、戴梦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小小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78号
南京小小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30000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