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晓慧诉被告周晓亮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393号
周晓亮:
本院受理原告朱晓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周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晓慧货款45680元并偿付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朱晓慧对被告周晓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被告承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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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顺达木业经营部诉被告芮平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851号
芮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顺达木业经营部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顺达木业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23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329.9元(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此金额为自2019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021年7月1日后逾期付款损失主张以282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两项合计3156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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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韩宗阔诉被告朱尧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69号
朱尧:
本院受理原告韩宗阔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宗阔支付劳动报酬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韩宗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尧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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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三车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76号
南京三车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三车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47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三车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即删除案涉作品);二、被告南京三车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7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南京三车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