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烁洋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李松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700号
李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烁洋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李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烁洋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高锐诉被告孙世权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856号
孙世权:
本院受理原告高锐与被告孙世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高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4029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吉经舟诉被告张喻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256号
张喻:
本院受理原告吉经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吉经舟借款本金25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5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吉经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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