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建中诉被告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624号
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奎: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中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陈建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5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蔡海军诉被告江苏元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军、徐晨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718号
江苏元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王军、徐晨升:
本院受理原告蔡海军诉被告江苏元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军、徐晨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蔡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将30%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王军的行为,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请求确认原告已经辞去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并判令被告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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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佳明诉被告魏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295号
魏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陈佳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魏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佳明货款55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佳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王大臣诉被告马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668号
马晓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马晓宁偿还原告的借款5000元,一次性还清;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六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汪衠喆诉被告荀荣、深圳前海中彩保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656号
荀荣、深圳前海中彩保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衠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合同款500000元,同时支付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24%标准,自2020年4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河西分公司诉被告江苏檀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志鹏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1142号
江苏檀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河西分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河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管理费、物业综合管理费共计68869.1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就上述拖欠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090.72元(现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就本案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段莉威诉被告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515号
王惠:
本院受理原告段莉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段莉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许志兵诉被告岳从伟、王晓燕、南京市建邺区禧福汇餐饮店
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1185号
岳从伟、王晓燕、南京市建邺区禧福汇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许志兵诉你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许志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总计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双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伟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940号
高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双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双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伟返还4444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朱延龙诉被告江苏博爱清洗保洁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860号
江苏博爱清洗保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延龙诉你公司江苏博爱清洗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朱延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起诉材料复印费医疗期误工费,身体和精神伤害赔偿及上班工资,共计102304.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