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网络公告送达(2021.11.08,总第202期)
发布日期:2021-11-08
浏览次数:1,803

原告林新莲诉被告周传继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94号

周传继:

  本院受理原告林新莲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学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646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茜诉被告郑芝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97号

郑芝国:

  本院受理原告吴茜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学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郑芝国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3086.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宇诉被告裘宏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75号

裘宏俊:

  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裘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宇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裘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三、原告赵宇对被告裘宏俊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14幢212室房产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19元,减半收取7409.5元,由被告裘宏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金山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兴娟、朱帆、李倩文

典当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476号

李兴娟、朱帆、李倩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山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金山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48万元并对质押的应收房款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自2021年9月9日起按照本金40万元以12.6%年息计算;自2021年9月17日起按照本金408万元以12.6%年息计算,直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时;3.判令第三人依约支付尾款280万元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黄小燕、陈未娇诉被告南京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36号

南京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燕、陈未娇诉被告南京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黄小燕、陈未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南京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加盟费等费用共计98000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南京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9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曰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黑龙江卖稻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求2、诉求3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丁俊豪诉被告南京葫芦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65号

南京葫芦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俊豪诉被告南京葫芦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丁俊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吃喝玩乐宁波”首页相应位置和《法制日报》均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5000元。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诺曦小吃店诉被告江苏领迅食品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67号

江苏领迅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诺曦小吃店诉被告江苏领迅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诺曦小吃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12736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迈地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71号

南京迈地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迈地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二、判令被告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4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胡照龙诉被告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647号

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照龙诉被告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胡照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2.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79,9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瞿良建诉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04号

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瞿良建诉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瞿良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2、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综合加盟费448000元,材料费117962元,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207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魏振标诉被告闻军、吕琦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915号

闻军、吕琦:

      本院受理原告魏振标诉被告闻军、吕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魏振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至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