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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8.18,总第30期)
发布日期:2020-08-18
浏览次数:2,313

原告南京伊白洋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7752号

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伊白洋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伊白洋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220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042元,由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张岚诉被告张立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881号

张立:
  本院受理原告张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保全裁定书、保全结果等诉讼材料。原告张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与原告共同承担因多年寻找被告所负债务10万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案件相关的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 (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法庭

 

 

原告不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润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68号

南京润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不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8月11日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潘新莉诉被告赵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367号

赵玥: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新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潘新莉不服,于2020年8月10日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加立诉被告李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609号

李加政:
   本院受理原告李加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加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并从2019年12月4日起按月息1%标准给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徐德兵诉被告刘柱山、刘刚、刘超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677号

刘柱山、刘刚、刘超东:
   本院受理原告徐德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德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720500元截止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172920元。2、被告一支付借款利息(以720500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16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4月30日共计42个月的利息为378262.5元。)3、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磊诉被告邱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310号

邱洪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米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1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米楠诉被告吴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03号

吴灿:
   本院受理原告米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米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借款1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莉莉诉被告南京格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399号

南京格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格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莉莉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56元,由被告南京格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206号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房押金20827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租房押金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273.04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3516.1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789.18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150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南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素华

抵押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787号

蒋素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南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抵押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南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配合办理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77号宁建201017843号,建变字第371732号房产的解除抵押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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