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新品界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莱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羊林、何晓林、周星宏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5685号
南京莱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品界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羊林、何晓林、周星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莱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品界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63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新品界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13770元,由被告莱之达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莱之达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新品公司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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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普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濠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790号
南京濠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普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濠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普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元、保全费28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43元,由被告南京濠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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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磊被告邱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310号
邱洪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李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1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铁巍被告孔翼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545号
孔翼臻:
本院受理原告张铁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张铁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本金80000元和利息11800元共计91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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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波被告张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431号
张晋:
本院受理原告丁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丁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92319元、利息3185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3月19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章洪良被告金敬永、章雅锋、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370号
金敬永、章雅锋、章南:
本院受理原告章洪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61万元及相应利息(以6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息6%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暂主张至2020年5月19日为88450元),合计698450元;2. 依法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中的405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赵蒙被告南京华荣通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孟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557号
南京华荣通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孟:
本院受理原告赵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赵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归还欠款7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林俊被告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572号
张俊:
本院受理原告林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所借原告人民币共计19499元整及利息(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桂荣被告魏柏林、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559号
魏柏林、罗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桂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元、借款期间内利息27600元(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以月息2%计算,扣除已还利息9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3.判令原告向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判令原告在上述诉请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恒大名都12号楼901室的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傅韶华被告赖腾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904号
赖腾基:
本院受理原告傅韶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傅韶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500元、利息810元(以月利率2%,借款时间1个月为计算标准);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8548元(以月利率2%为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宁被告曹家俊、曹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475号
曹家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宁诉你、曹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曹正雨对判决不服,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